(2015)桂阳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炳江与长沙麦尼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江,长沙麦尼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刘炳江,男。被执行人长沙麦尼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关于刘炳江与长沙麦尼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长沙麦尼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炳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麦尼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麦尼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史久敏审判员 黄渊强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丁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