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廖仲勋诉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廖仲勋,男,194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陈峰,男,汉族,村民,内江市东兴区人。原告廖仲勋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被告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陈锋向原告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处理,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已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仲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康审 判 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刘跃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维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