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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苍南县东运制版有限公司与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东运制版有限公司,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东运制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仰条。被执行人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陈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东运制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04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缴纳执行款356755.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执行费52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东运制版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英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6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节富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