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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增荣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韩增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34号。负责人:曹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增荣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增荣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韩增荣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故对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原告韩增荣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