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