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耀恩与陈占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恩,陈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李耀恩,男。被执行人陈占全,男。申请执行人李耀恩于被执行人陈占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01日作出的(2014)镇巴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占全偿还原告李耀恩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5364.07元,合计35364.07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占全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李耀恩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占全给付借款本息合计35364.07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占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2015年3月,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陈占全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有中国农业银行镇巴县支行、中国邮政银行镇巴县支行、镇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证明在卷),无房产和车辆信息登记(有镇巴县住建局房管所、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的证明在卷),无股权信息登记(有镇巴县工商局的证明在卷)。嗣后,经本院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陈占全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占全实施拘留15日。拘留期间,陈占全仍未履行偿还义务。被执行人陈占全拘留期满自行解除拘留后,外出务工至今无详细地址。2015年5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陈占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耀恩,经李耀恩书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4)镇巴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德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王运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