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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任俊松与庞国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任俊松。被执行人庞国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任俊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800元,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2120元。但被执行人庞国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庞国玉的银行存款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