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家仁与张家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仁,张家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91号原告:张家仁,男,1947年10月28日出生,退休公务员,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文,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家仁诉被告张家文身体权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家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张家仁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杰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