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 某某诉陈某某同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张家村。被执行人同某某,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张家村。被执行人同某某,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张家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张家村。本院执行陈某某与陈某某、同某某、同某某赡养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陈某某给付申请人14904.6元,同某某、同某某各给付申请人3106.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094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