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干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杨发根与刘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发根,刘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干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杨发根,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被执行人:刘小云,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本院(2014)干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小云在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的银行存款14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