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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中成与被执行人李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中成,李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蒋中成。被执行人李铁军。申请执行人蒋中成与被执行人李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