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姚茂顺与被告淮安区苏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茂顺,淮安区苏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姚茂顺。委托代理人苏建祥,淮安市淮安区苏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区苏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所地淮安区苏嘴镇集镇。法定代表人徐立松,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柏登永,该站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茂顺与被告淮安区苏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茂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茂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茂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9元(原告已预交4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茂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徐武成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人民陪审员 朱彩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广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