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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甫某与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甫某,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甫某,男,1960年10月26日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崔旭,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阚某,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阚某,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699号,组织机构代码83221024-6。负责人:李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甫某与被告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甫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甫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甫某负担。审 判 长 谢 巍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俞家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