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唐平与王大平、吴丁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唐平,王大平,吴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88号原告:徐唐平,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大平,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丁芳,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唐平诉被告王大平、吴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唐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大平、吴丁芳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大平、吴丁芳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