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韩力华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力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韩力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0473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