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路支行与山东科华兔业有限公司、曹守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路支行,山东科华兔业有限公司,曹守江,李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东段开元上城国际A栋101、201室。负责人王春燕,行长。被告山东科华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曹守江,总经理。被告曹守江,居民。被告李响,居民。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56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路支行与被告山东科华兔业有限公司、曹守江、李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银行存款4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科华兔业有限公司、曹守江、李响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向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