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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彩华与胡星亮、陈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华,胡星亮,陈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1号原告:张彩华。委托代理人:梁逸超,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星亮。被告:陈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华与被告胡星亮、陈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原告张彩华负担。审 判 长  郑 颖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