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彩华与胡星亮、陈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华,胡星亮,陈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1号原告:张彩华。委托代理人:梁逸超,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星亮。被告:陈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华与被告胡星亮、陈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原告张彩华负担。审 判 长 郑 颖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