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展望与陈培跃,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展望,吴进,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跃进科技有限公司,陈培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刘展望,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11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殷凯,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轶,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进,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1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吴进。被告重庆市跃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进。被告陈培跃,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4日,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展望与被告吴进、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跃进科技有限公司、陈培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展望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展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刘展望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