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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海绪忠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绪忠商贸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84号原告:上海绪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385号9幢132室。法定代表人:徐忠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原耀东、姚天亮,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2幢701室。法定代表人:卢国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斌、曹晓红,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绪忠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绪忠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绪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绪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徐 彬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董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