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琪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琪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6号申请人赵琪,系慈溪市横河诚铭钢球店业主。申请人赵琪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3982420号(票面金额为87229元、出票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锦豪轴承有限公司、到期日期2014年12月17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赵琪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成飞审判员 邵银银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谢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