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高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高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汪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少山,涟水县高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原告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少山、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初在常州打工期间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汪梦瑶。××××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相处不睦,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婚姻形成事实、所生子女事实及双方感情等事实不表异议,同意离婚,要求双方所生女孩汪梦瑶随被告生活,不要求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初在常州打工期间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汪梦瑶。××××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相处不睦,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于2014年中秋节后分居生活之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孩汪梦瑶现随原告及其父母在常州居住生活,就读于常州市湖塘实验幼儿园。原、被告于2013年10月购买一辆车牌号为苏D×××××的北京现代轿车,购车时,原告父亲汪玉林出资50000元。在庭审中,原、被告对该车现有价值为80000元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双方结婚证、汪玉林的银行交易证明等证据证实,且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均要求婚生女孩汪梦瑶随自己生活,不要求对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孩汪梦瑶抚养问题,结合小孩生活现状,原、被告生活条件及庭审质证意见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确定汪梦瑶随原告汪某生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关于价值80000元的苏D×××××号北京现代轿车分割问题,因其中有50000元系原告父亲汪玉林支付,为减少讼累,故本院依法对其中的30000元进行分割,结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确定苏D×××××号北京现代轿车归原告汪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人民币15000元,并由原告向其父亲汪玉林支付50000元。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汪梦瑶(2008年9月15日出生)随原告汪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汪某负担。三、原、被告所有的苏D×××××号北京现代轿车归原告汪某所有,原告汪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被告陈某人民币15000元,并由原告汪某向其父亲汪玉林支付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胡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