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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葛青申与葛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青申,葛国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葛青申,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葛国辉,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葛青申诉被告葛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葛青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青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青申承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子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