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与冯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冯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28-1号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木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银汝、万鹤敏,均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燕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晋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