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秀桂与被上诉人李小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桂,李小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桂。委托代理人王银平,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玲。委托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秀桂因与被上诉人李小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原判采信新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新)公(刑)鉴(法活)字(2014)266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李小玲构成十级伤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原判对李小玲的损害结果是否为陈秀桂所致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毛海玲审判员 罗 松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