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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贤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王贤富。被执行人范先庆。申请执行人王贤富与被执行人范先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先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本人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峰勤审判员李跃进审判员汪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许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