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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宋守业与告刘万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守业,告刘万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宋守业,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告刘万乐,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宋守业与被执行人刘万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守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万乐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执字第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