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宋守业与告刘万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守业,告刘万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宋守业,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告刘万乐,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宋守业与被执行人刘万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守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万乐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执字第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