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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2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雍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