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法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柳旭恒申请执行蒋红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旭恒,蒋红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法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柳旭恒,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蒋红松,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柳旭恒申请执行蒋红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红松银行存款164680.56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蒋红松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长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