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周绍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周绍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001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鲁征,操作部高级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剑名、张锦霞,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被告:周绍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周绍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09年9月1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三、双方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服务代表。四、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数额:5100元。五、员工的工作年限:5年1个月。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原因:2014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第2章第2.1.2、3.1.4、3.1.5条的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自2014年10月14日起没有上班。双方确认2014年10月12日之前,被告岗位从事国内业务,自2014年10月13日起,原告将国内业务与国际业务合并,要求被告自2014年10月13日起处理国内及国际业务。原告主张其司根据经营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对操作部的国际与国内业务予以合并,合并后,全部操作员将处理国内及国际业务,但工作岗位及地点没有变化,且工资待遇没有降低,但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早上没有按工作安排到岗,原告于当天早上11点向被告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于当天下午13点30分正常上班,并提醒若拒绝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将给予解雇的严重纪律处分,被告于当天下午仍不服从工作安排,故其司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主张原告公司的国内业务与国际业务分不同公司处理,原告要求其自2014年10月13日起处理国内及国际业务,虽底薪增加,但总收入下降,工作地点从东某站变更至科韵路站,但其不同意国内及国际业务调整及工作地点变更,在此情况下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原告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工作岗位说明。2、《员工手册》及收条,《员工手册》第2.1.2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地不服从指挥或拒绝迅速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就构成行为失检,其结果可能导致立刻停职留薪,等候全面调查…员工的任何违规或不检行为,均足以导致包括解雇在内的严重纪律处理;第3.1.4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相关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第3.1.5规定,任何员工由于违反公司政策和程序而导致被公司立即解雇,公司无需提前通知或给予其他任何补偿。3、工会通知,内容为原告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征求工会意见,工会意见同意解除劳动合同。4、书面警告,原告在其中指出,2014年10月12日针对被告的工作安排进行沟通,被告表示将不会处理国际包裹,10月13日早上由于被告表示将不会配合公司相关的工作安排,被告不顾提醒,无故拒绝履职,原告向其发出最后书面警告,要求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下午2点按工作安排正常上班履职,若被告仍旧拒绝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将采取解雇的处分,并要求被告如感觉受到不公平待遇,可按员工手册规定提出申诉。5、《关于中国区操作部组织架构的沟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会议日期2014年4月1日,内容包括通知2014年10月1日后,将没有单独的国际部站点和国内部站点,会议签到表上有被告签名字样。6、中国操作部组织架构沟通。7、2014年8月20日和9月22日会议纪要。8、录音,是2014年10月13日被告与原告公司员工的对话。被告对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7的9月22日会议纪要、证据8无异议,对其他证据不予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岗位为服务代表,工作城市为广州市,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国内和国际业务的合并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调整,2013年10月13日之前,原告的工作内容为处理包裹,2014年10月13日之后,其虽然需要处理国际业务,但主要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故2014年10月13日业务合并后,原告对被告工作内容的调整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向被告告知,被告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员工手册》对被告具备约束力,可作为原告用工管理的依据。被告经提醒后仍然坚持拒绝上线工作缺乏依据,原告对其发出书面警告后,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下午再次拒绝按工作安排工作,上述两次均已构成拒绝《员工手册》第2.1.2规定的行为失检情形,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鉴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规定,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八、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4年10月13日。九、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630.87元。十、仲裁结果: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100元。十一、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10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负担。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无需向被告周绍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周绍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颖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碧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