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文安吉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文安吉。委托代理人:郁加慧,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吉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安吉以已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沪)嘉兴万达广场项目部达成76000元赔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安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文安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丁善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