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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济南国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泽军、聊城市骄龙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国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泽军,聊城市骄龙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济南国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1号楼综合办公楼22-1。法定代表人国卉,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鹏,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军,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阿县,现住址不详。被告聊城市骄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泽军,执行董事。原告济南国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泽军、聊城市骄龙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济南国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泽军、聊城市骄龙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36元减半收取3768元、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济南国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孙利群审判员  席守田审判员  程绪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