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龙飞、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李圣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飞,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李圣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931号原告:王龙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震。被告: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选春。被告:李圣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飞诉被告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李圣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龙飞承担。审 判 员 梁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田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