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香江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217号原告昆山市香江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社河泾路379号4幢。被告杨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香江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