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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武军、李中明申请执行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武军,李中明,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李武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李中明,男,汉族,生于1957年,住址同上,系李武军之父。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案由:本院受理李武军、李中明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