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执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凤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田,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365-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田,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雪梅的工资收入12000元提取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