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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82号原告:孙某,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思源,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甲,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顾凤云。系被告顾某甲的姐姐。原告孙某诉被告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法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2015年5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兵、雷思源,被告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凤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诉称:孙某与顾某甲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共同生活,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1999年8月20日生男孩顾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感情一直不太和睦,尤其近几年来,顾某甲经常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2月22日,顾某甲再次殴打原孙某,孙某最终通过报警才得以脱身。综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孙某与顾某甲离婚,孙某抚养顾某乙,依法分割财产,顾某甲承担诉讼费。顾某甲在庭审中辩称:由于我的冲动,曾表示同意离婚;但冷静下来,我认为与孙某还是有感情基础的,双方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婚生子顾某乙尚未成年,离婚对顾某乙造成不好的影响,为了顾某乙的健康成长,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孙某与顾某甲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共同生活,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1999年8月20日生长子顾某乙。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造成双方感情不太和睦,但并未达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孙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孙某与顾某甲离婚,孙某抚养顾某乙,依法分割财产,顾某甲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条件。孙某与顾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并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说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孙某提出离婚,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要求被告顾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法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