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与友鑫达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友鑫达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锐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友鑫达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满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430.1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友鑫达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816.1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卓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