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第4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雅权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大华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绍兴县雅权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大华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王金林,俞元林,何金海,俞雅琴,曹权,俞雅萍,赵静,俞朝阳,张香珍,何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4128-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任家畈村。法定代表人:翁金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雅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越隆大厦1802号。法定代表人:曹权。被执行人:绍兴市大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五云门外泗水桥旁。法定代表人:俞元林。被执行人: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化工特色园内。法定代表人:王金林。被执行人:王金林。被执行人:俞元林。被执行人:何金海。被执行人:俞雅琴。被执行人:曹权。被执行人:俞雅萍。被执行人:赵静。被执行人:俞朝阳。被执行人:张香珍。被执行人:何姜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俞朝阳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雅阁轿车一辆、俞雅琴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雅阁轿车一辆[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5)第0504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