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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龚某某、李某乙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李某甲,原告龚某某,原告李某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龚某某、李某乙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龚某某、李某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龚某某、李某乙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龚某某、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龚某某、李某乙负担。审判长张华代理审判员郭方望人民陪审员肖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张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