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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彭皖艳与金国栋、刘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皖艳,金国栋,刘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166-1号原告:彭皖艳,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被告:金国栋,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继红,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彭皖艳诉被告金国栋、刘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国栋、刘继红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国栋、刘继红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