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字号(2015)右民一初字第344号校对人拟稿部门民一庭送审时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合议时间××××年××月××日拟稿部门领导意见合议庭成员签名签发人拟稿人马海鹰打印份数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黄某。被告项某,现旅居西班牙。原告黄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项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海鹰、人民陪审员黄凤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阮晶晶担任记录。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09年原告通过网络与被告项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婚前被告旅居西班牙,婚后每年只回来一、两次,每次两、三个月左右,加之被告的疏忽导致原告前往西班牙的签证迟迟办不下来,双方长期分居生活,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1月,被告曾经回国处理离婚的事宜,但是因为诸多事情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没有办得离婚。之后被告即以在西班牙诸事缠身为由不再回来,为此,原告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黄某就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项某无答辩亦无证据提交。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被告项某经传唤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认定。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黄某与被告项某于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2月4日,原告黄某以与被告项某因婚后长期分居两地,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与被告项某虽然是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因为婚后被告远在西班牙工作生活,夫妻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项晶审判员马海鹰人民陪审员黄凤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