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600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抚育费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2014年抚育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宪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