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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600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抚育费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2014年抚育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宪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