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兴兵与吴兴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兵,吴兴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陈兴兵,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火石乡火石沟村4组。被告吴兴荣,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鹿厂镇银坡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兵与被告吴兴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议且被告方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兴兵承担。审判员 臧 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