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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葛玉玲与陈先富、余彩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玲,陈先富,余彩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96号原告葛玉玲。委托代理人吴从军,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先富。被告余彩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宇,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玉玲与被告陈先富、余彩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葛玉玲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玉玲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先富、余彩娟的诉讼,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玉玲撤回对被告陈先富、余彩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葛玉玲负担。审 判 长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宵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