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国全与付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全,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华,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宝财,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系北京宏泽惠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马国全因与被上诉人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4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程慧平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赵婧雪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国全,被上诉人付华的委托代理人孙宝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民��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对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未予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45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