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孙永军,王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5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封国生,该医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军丽。委托代理人:童云洪,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永军,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光,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朝阳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孙永军、王春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朝阳医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已经否定了鉴定机构关于“过错①及对患儿死亡承担60%的责任”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后虽又提出我院存在过错②,但却未划分过错②对患儿死亡的责任程度。一审法院依据过错②在没有责任划分鉴定依据的情形下,判决我院承担60%的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二)一审判决依据所谓的过错②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完全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三)患儿出生后儿科也积极使用抗生素抗感染治疗,患儿后出现化脓性细支气管炎、死亡,是其自身原发疾病和家属放弃治疗所致,与我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四)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错误,一审法院已认定没有依据并否认了过错①,而鉴定机构后提出的所谓过错②也是错误的,更没有评价其与患儿死亡之间的参与度,故依法应当重新鉴定。一、二审法院没有重新鉴定,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该案主要事实不清。综上,一、二审判决虽然否认了过错①,但认定的我院“过错②”与事实不符,且因过错②判决我院承担60%的参与度,没有鉴定依据和证据证明,同时患儿死因未查清,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案依法应当再审,重新进行鉴定,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中,朝阳医院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并出具了书面答复函,解释和答复了朝阳医院的异议。在此情况下,朝阳医院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根据鉴定意见书,朝阳医院在孙永军出现剖宫产指征充分具备后,未及时行剖宫产术,存在诊疗不及时的过错。朝阳医院的医疗过失参与度系数值为60%至90%。一、二审法院根据其过错情况和损害后果,确定参与度为60%,并无不当。综上,朝阳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