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杨学明,吴菊良,吴根良,林月忠,荣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金百盛家纺广场6号楼。法定代表人翁惠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芳芳,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开阳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学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法定代表人林月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学明。被执行人吴菊良。被执行人吴根良。被执行人林月忠。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荣明芹。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杨学明、吴菊良、吴根良、林月忠、荣明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三、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杨学明、吴菊良、林月忠对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月忠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以100万元为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吴根良对被告杨学明履行上述第三项中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被告荣明芹对被告林月忠履行上述第三项中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3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644元,由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杨学明、吴菊良、林月忠对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22527元,执行费用1462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林月忠、吴根良因相互担保欠债上亿元。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得知:1、被执行人吴根良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府前路469号富源花园14幢104室的房地产,现在因他案正在评估拍卖中;2、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的房地产并查明该房地产目前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因该房产在办证过程中存在虚假材料而被注销,目前尚在协调处理中,短期内无法变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认为,被执行人吴根良、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名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置,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相关涉案财产处置完毕及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并与他案一并参与分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根良名下的财产正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待财产成功变现后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若能变现,本案亦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庾勤泉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