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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维春、王长军与王长军、张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春,王长军,张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74号原告:张维春。被告:王长军。被告:张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春诉被告王长军、张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长军付清全部借款,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维春撤回起诉。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张维春负担。审 判 长  冯胜利人民陪审员  胡广如人民陪审员  韩茜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