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行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郑乐清与陈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乐清,陈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郑乐清,男,199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陈好,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县。申请执行人郑乐清与被执行人陈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乐清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048.03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好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乐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好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措施仍未能结案,现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乐清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刘赞强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