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东万事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宣城市华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事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宣城市华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861号原告山东万事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华。委托代理人叶佳佳。被告宣城市华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福荣。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事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华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以后,逾期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且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事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